這是早晨省道上的收割機,在台灣南部開車,時常容易看見這樣有趣的景象。
今天早上上班開車的路途中,行經台一線善化附近時,看見這台收割機,剛好今天有帶單眼相機,就趁這個機會拍了幾張照片。
我從新竹搬來台南之後,就一直想要把這個景象拍攝下來,不過由於之沒每次看到這類的農業機具時,單眼相機都沒有帶在身別,直到今天才剛好有這個機會。
這台收割機是我在今天早上六點多時看到的,在南部如果習慣早起出門的人,應該很常有機會可以遇到。
許多人會誤以為這類的農業機械不可以開上馬路,但根據農業機械使用證管理作業規範的規範,只要是有農機號牌的農業機械就可以合法上路:
十六、依第九點第二項規定領有農機號牌之農機行駛於市區道路或公路時,其駕駛人除應遵守有關交通法令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農機於市區道路或公路行駛時,其駕駛人應隨身攜帶農業機械使用證。
(二)除農地搬運車及自走式噴霧車之駕駛人應領有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外,其餘種類農機之駕駛人應領有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
(三)農機駕駛人應於道路慢車道或靠右邊行駛。但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對行駛路線及時間有特別規定者,應從其規定。其在市區道路上行駛每小時速度不得超過十公里,公路上行駛不得超過二十公里。
(四)農機應具有喇叭、頭燈、方向燈及煞車燈等照明設備或裝置。農用曳引機附掛載具突出本機機身部分應加裝反光(警示)標識,供前後方來車辨識,夜間行駛道路時,附掛載具應具危險警告燈。
(五)農機於市區道路或公路行駛時,所載運之物品應以自營農場生產品、農業生產必須之資材及一般非營業性之農家自用品為限。
農機行駛於市區道路或公路時,其駕駛人違反規定者,由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法令舉發、處罰。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農地搬運車及自走式噴霧車,自本規範修正生效日滿五年起,其駕駛人應領有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
以下是後來陸續在馬路上看到的農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