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這項補助是從民國 101 年 1 月 1 日開辦,只要家中有有未滿 2 足歲兒童,並且父親或母親至少一人沒有工作,就可以申請這項育兒補助津貼。
正常家庭每月可以補助新臺幣 2,500 元(如果是中低收入戶則有更多,請參考下面的條文)。此項補助採申請制,申請並通過審核後,會自動發放至滿 2 足歲為止。
因為玄爸有工作,玄媽我自己在家帶玄寶貝,並未外出就業,加上玄爸的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者,所以剛好可以申請。
以下是我家玄寶貝的育兒津貼的申請過程。玄寶貝是 100 年 5 月出生的,101 年 1 月 1 日開辦時,玄寶貝已經 7 個多月了,所以最多也只能補助到 102 年 5 月(玄寶貝滿 2 足歲時)。
當初要申請時,一直上網查資料,怕資格不符合白忙一場。因為綜合所得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者,這項標準到底符不符合,要不要申請證明呢?就讓我花了不少時間做功課,原來綜合所得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者,是指家庭報稅時,扣稅的稅率標準,要扣到 20% 的稅率,少說也要年收入百萬以上。(100 年度所得稅稅率 20% 必須所得稅淨額達 113 萬元以上)。
玄爸每個月才四萬多的薪水,又養我跟玄寶貝,也頂多扣到 5% 的稅率而已,根本不用擔心,也不用申請證明,因為各縣市政府審查申請案件時,會跟相關機構查調戶籍與財稅資料。
另外,玄媽我雖然沒工作,但是因為家裡有農地,有加保農保,一度很擔心因為加保農保關係,沒辦法申請過,還好規定是「未參加勞工就業保險」就可以了。所以,加了農保,沒有影響的。
該項育兒補助是跟兒童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區、市)公所提出申請,審查後會發公文給申請者,告知是否符合補助規定,符合的話,就會自動撥款至當初申請時的帳戶中。
因為玄寶貝的戶籍所在地是新竹縣竹北市,所以我就直接打電話跟竹北市公所詢問了申請資料,準備了父母的身份證與印章、戶口名簿、我的郵局存摺封面影本與農保投保證明(如果是國民年金或職業工會保險,就必須跟勞保局申請投保證明),在 101 年 1 月中旬提出申請。
雖然條件大致都符合,但是剛好在過年前提出申請,所以市公所的承辦人員告知大約要等到三月份才會發放到郵局帳戶。後來可能因為剛開辦,審查比較慢,還是讓我足足等了約四個月,到了 101 年 5 月中旬,審查通過的縣政府公文才下來。
後來刷了郵局存摺才知道,101 年 5 月 8 日與 5 月 31 日各發放了兩個月的育兒津貼,單是五月份就把前面 1 到 4 月的育兒津貼分兩次發放,101 年 7 月 2 日與 7 月 31 日又發了 5 月和 6 月的育兒津貼,之後就隔月月底發放上個月的育兒津貼。直到 102 年 1 月 31 日發放完 101 年 12 月份的育兒津貼。
這些是郵局存摺上育兒津貼進帳的記錄。
但是上次申請的公文只有核定發放民國 101 年 1 月至 101 年 12 月。這時,我又有疑問了,那民國 102 年的育兒津貼,要不要重新提出申請呢?於是又打了電話去市公所,答案是「不用重新申請」。市公所很明確這樣告訴我,也只有繼續等等看囉。
後來到了民國 102 年 3 月份公文又下來了:
玄寶貝的育兒津貼確定可以領到 102 年 5 月,呵呵,真是開心,每個月的育兒津貼,剛剛可以拿來買尿布。
其實只要符合申請條件,申請 0 到 2 歲育兒津貼並不難,只要申請一次,第二年只要補助經費還有編列,也不用重新申請就會繼續發放,很方便!
申請前注意事項:
- 先做好功課,確認是否符合規定。
- 如果覺得符合申請條件,可直接打電話到兒童戶籍所在地,確認申請準備資料,例如:父母的身份證與印章、戶口名簿、父母其中一方的郵局存摺封面影印本與未就業的投保證明(如農保、國民年金、職業工會)等。
- 新生兒在出生日後 60 天內完成出生登記並提出申請育兒津貼者,核定起月將追溯至出生當月;若逾 60 日才提出申請者,則以受理申請當月日核計。
- 提出申請之後,請耐心等待公文通知,如果通過申請,就會直接發放至申請時提供的帳戶中。
以下是一些育兒津貼的相關法條與規定,如果想申請的人記得要看一下。
這是內政部的「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
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台內童字第1010840537號
修正「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
部 長 李鴻源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 為協助家庭照顧兒童,減輕父母育兒負擔,並執行行政院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院臺內第一○○○○七○四○六號函核定之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實施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補助民眾育兒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並鼓勵參與親職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核定機關,指鄉(鎮、市、區)公所;直轄市、縣(市)政府衡量其得於本要點規定時程內核定事項者,得自為核定機關。
三、 本津貼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育有二足歲以下兒童。
(二) 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致未能就業者。
(三)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年度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
(四) 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五) 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前項第二款所定未能就業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但情況特殊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視申請人舉證資料認審之:
(一) 未參加勞工就業保險。
(二)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年度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稿費除外)二項合計,未達本年度每月基本工資乘以十二個月之金額。
四、 補助金額規定如下:
(一) 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五千元(含現行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費)。
(二) 中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四千元。
(三) 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年度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者: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四) 已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不得重複領取本津貼,其額度低於本津貼應補足差額。
(五) 本津貼以月為核算單位,補助至兒童滿二足歲當月止。
前項第四款所定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之。
五、 本津貼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資格規定如下:
(一) 兒童之父母雙方、監護人得申請本津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父或母一方舉證後提出申請:
1、 父母一方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2、 父母一方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3、 父母離婚而未協議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或共同監護,由實際照顧之父或母提出申請。
4、 有家庭暴力或其他變故,由實際照顧之父或母提出申請。
5、 未婚生子之婦女。
(二) 兒童之父母、監護人雙方具前款情況致實際上未能照顧兒童者,得由實際照顧兒童且與兒童共同居住之人提出申請。得由實際照顧之人提出申請時,其申請時,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之查調,以實際照顧之人資料為凖。
六、 本津貼申領及發放程序規定如下:
(一) 由申請人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郵寄或親送兒童戶籍地之核定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書格式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二) 核定機關受理後,應即審核文件是否齊備,經審核未齊備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十四個工作天內補正;屆期仍未補正者,應以書面駁回之。並以申請人檢附完整資料之日為受理申請日。
(三) 經審核未符合補助規定者,核定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載明申請人得於收到通知翌日起三十日內,檢附資料提出申復。
2、 受理申請人之申復,經審核符合申請資格者,追溯自受理申請月份發給本津貼。
(四) 申請人逾前款第一目期間始申復者,視為重新申請。
(五) 經審核符合補助資格者,核定機關應將本津貼按月撥入申請人帳戶。但有特殊情形者,得按月以其他方式發給。
(六) 本津貼追溯自受理申請月份發給。但兒童出生後六十日內完成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並申請者,得追溯自出生月份發給。
(七) 核定機關按月發給本津貼,原則應於次月底前完成。但本津貼開辦六個月內、第一次申請案件及每年農曆春節期間,不在此限。
(八) 核定機關進行申請人財稅等相關資料年度清查,應至遲於三月底前完成,清查期間發現兒童及申請人有第七點第四款情形者,應書面通知申請人及戶籍地主管機關補助異動情形。
七、申請人應配合事項:
(一)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檢附證明文件供審核,所提供審核資料不實,須自負法律責任,並返還補助金額。
(二) 為查核兒童及申請人申請資格,核定機關得向有關政府機關查調戶籍及財稅等資料,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配合查核,申請人不得拒絕。
(三) 受補助期間重複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經查證屬實,應返還補助金額。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主動向原核定機關申報:
1、 兒童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2、 兒童戶籍遷移至其他直轄市、縣(市)。
3、 兒童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
4、 兒童經出養或認領。
5、 申請人結婚、離婚或子女扶養義務重新約定等親屬關係變動。
6、 申請人就業狀況異動。
(五) 領取本津貼之費用應支用於兒童之食、衣、住、行、休閒育樂及醫療保健等基本生活所需,未符合規定者,得停止補助。
八、本要點之親職教育課程內容由內政部兒童局(以下簡稱本局)規劃定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轄內實際狀況逕擇場地、講師及實施方式等事項,鼓勵申請人參與。
九、經費處理及管考規定如下:
(一) 所需經費依本計畫規定,由本局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本局所核定之補助經費金額掣據辦理撥款。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辦理完竣後一個月內填具執行概況考核表、核定函及核定表影本,連同賸餘款繳回本局辦理結案,並應依規審核並保管支出憑證,以利審計機關及本局查核。其餘事項另依內政部兒童局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補助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三)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應如實如期登錄、更新、彙送相關統計資料,並配合相關研考作業提報所需資料。
(四)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得視相關工作人員辦理本要點事項之執行績效,予以適度獎懲。
這是「內政部兒童局的公告」:
一、行政院100年12月26日院臺內字第10000704046號函核定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實施計畫,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本項育兒津貼採申請制,由民眾向兒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區、市)公所提出申請(澎湖縣則直接向縣府社會處提出),審核通過後,按月直接撥入申請人的帳戶。相關的申請表格及審核流程,民眾可向兒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區、市)公所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洽詢。
三、所附相關檔案可直接開啟。如開啟失敗者,可採取以下方式:按滑鼠右鍵/點選另存目標,予以另存檔後,再開啟。相關檔案下載
其他參考資料:新竹縣竹北市公所社會課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檢附資料說明